产品中心PRODUCT LIST
首页 >> 公司动态 >> 江苏智菱科创参加“全国电梯行业社团组织研讨会”(上篇)
江苏智菱科创参加“全国电梯行业社团组织研讨会”(上篇)
新闻出处:   2021-05-19 16:03:30

江苏智菱科创参加“全国电梯行业社团组织研讨会”(上篇)

  2021年5月1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在江苏无锡联合举办“全国电梯行业社团组织研讨会”。无锡电梯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等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向参会代表分享了“供应商政采必修课”的内容。根据电梯供应商聚焦的热点,现选取出电梯采购10个典型问题,共飨读者。
  问题一、一些地方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指定电梯品牌与型号,是否合理合法?
  刘亚利: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指定电梯品牌与型号,不合理也不合法。《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问题二、一些政府部门采购低速电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A1或A2以上的生产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
  刘亚利:具有排他性。因为电梯梯速直接与电梯资质等级挂钩。供应商取得的电梯制造许可证直接决定其生产的电梯梯速。电梯制造许可证等级分为A1、A2和B三个资质等级。取得A1级许可证的电梯企业,可以生产曳引驱动乘客电梯额定速度>6m/s;获得A2级许可的,可以生产2.5m/s<额定速度≤6m/s;拥有B级许可证的,则可以生产额定速度≤2.5m/s。其中,A1级覆盖A2和B级,A2级覆盖B级。电梯供应商不能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电梯。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须具备A1或A2以上的生产许可,这显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超高要求,就会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或者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三、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疑问,能否查询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得分情况,以及查看他们的投标文件?
  刘亚利:不可以查询中标供应商的得分以及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涉及企业经营的商业秘密,投标供应商无权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且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去质疑。但可以查询自己的得分和排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疑问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问题四、电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产品具备ISO18738标准,并作为资格条件,不具备则投标无效,是否合理?
  刘亚利:不合理。ISO18738标准,是有关电梯承运质量测量的标准。电梯承运质量,是控制电梯最大加速度和加速平衡性的,如果加速度过大,或者不平衡,会让乘客感到不舒适。与ISO18738相对应的国家标准是《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24474-2009),在有对应国家标准可以引用的前提下,宜引用国家标准。如果该项目是国际招标项目的话,可以在引用国家标准的同时,进一步说明该国家标准与哪一项国际标准等同或等效。由于《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24474-2009)标准的代号是GB/T,这就表明其本身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既然是推荐性标准,就不是强制的,不是强制的,就不宜作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但可以作为加分项。
  问题五、有些供应商为了中标,不惜大幅度降低价格。请问,如何认定供应商是恶性低价中标?谁来认定?
  刘亚利:首先,只有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供应商是否属于恶性低价中标,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无权认定。其次,如何认定?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自己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即使低价也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就不能认定供应商是恶性低价中标。当然,投标人书面承诺了会保证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如果届时做不到,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